国内地接旅游标准合同
甲方: (旅游者或旅游团体)签订时间:
乙方: (旅行社) 合同编号:
甲方自愿参加乙方旅游行旅游,为保证旅游服务质量,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,本着平等协商原则,现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:
第一条:报名与成团:
- 甲方拟参加乙方组织的国内旅游团,应事先向乙方详细了解咨询,乙方有义务全面介绍其服务项目和质量,并按规定在报名时签订本合同。
- 甲方在报名时,应交纳一定数额的预付款。
- 如乙方取消计划(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除外),甲方有权提出以下要求:
要求乙方退还全部预付款,赔偿相应的损失
要求乙方另行安排出游
- 如甲方无故退团,乙方可以从甲方预付款中扣除业务损失费(机、车、 船退票费)
第二条 内容与标准
团号与团体人数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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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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路线与主要景点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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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通工具与标准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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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餐标准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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住宿标准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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预付款数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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导游服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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应交纳团费总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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特别说明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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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条:违约责任
- 乙方在下列情形下须承担赔偿责任
因故意或过失未达到与甲方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标准,而造成甲方直接经济损失的
乙方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。
- 甲方无故违反合同规定,对其自身的损失应责任自负。给乙方造成损失,应承担赔偿责任。
- 不承担违约责任的的情形
- 乙双方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,不承担赔偿责任,但应及时通知对方,并提供事帮详情及不能履行合同的有效证明材料;
乙方在旅游质量问题发生之前已经采取以下措施的,应减轻或免除责任。
- 对旅游质量和安全状况已给予充分说明、提醒、劝诫或事先说明;
- 所发生的违约问题是非故意,非过失或已采取了预防性措施的;
第四条:争议的解决方式
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,双方应协商解决,协商不成,甲方可向有管辖权的旅游局提出赔偿请求,甲、乙双方均可向法院起诉。
- 本合同一式二份,合同双方各执一份,具有同等效力。
- 本合同从签订之日起生效。
甲方签字: 乙方签字:
盖章 盖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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